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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
(92)侨内会字第020号
颁布时间:1992-01-01
1992年1月1日 (92)侨内会字第020号 现对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有关待遇,作如下通知: 一、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 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二、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 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 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 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 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 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三、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 许定居的,其待遇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 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 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等费 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五、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困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 续,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实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 中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的单位因执行[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对有关人员停发离休、退休费和退职 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的,在本人按通知规定出具生存证明后,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继续 发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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