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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0]57号
颁布时间:2000-05-26
2000年5月26日 人发[20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 部)部门: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予以变更后,如何确定其 变更处分的起始时间和解除期限,并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申诉控告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 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有关机关提 出申诉的,经过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审理并决定后,认定处分不当的,应予以变更。 变更后的处分轻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原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按变 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变更后的处分重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变更 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限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但应扣除原处 分已经执行的时间。 上述意见适用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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