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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如何发给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6]2号
颁布时间:1986-01-16
1986年1月16日 劳人薪[1986]2号 最近,有的部门询问对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单位工 作后如何发给工资的问题。对此,我们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 会、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84号通知的规定,结合企业现行工资制度的状 况进行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征得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现通知如下: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 可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按企业的工资制度发给工资。一时难于明确 职务的,在尚未明确职务之前,暂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对分配到已执行我部劳人薪 [1985]31号文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单位工作的,已取得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可暂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二级的标准发给;已取得 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可暂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二级副的标准发给。对 分配到未执行我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 企业单位工作的,可以分别参照上述工资水平进行安排。他们在明确职务后,再按职 务正式确定其工资。同时,均应按现行规定发给企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对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仍 按我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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