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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有困难的国营企业1985年调整工资标准所需资金来源的通知》
[1986]财综字第001号
颁布时间:1986-01-06
1986年1月6日 [1986]财综字第001号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和劳人薪(1985)29号、31号文件 的精神,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了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办法,部分煤矿企 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了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这部分企 业内部工资改革所需资金已经解决,即: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行挂钩浮 动的企业,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及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解决;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从工资含量包干中解决。其他面上国营企 业,内部工资改革所需资金,原则上应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解决。但是,由于种种原 因,面上有些企业奖励基金很少,进行内部工资改革甚至调整工资标准的资金也有一 定困难。为了适当照顾这一情况,经请示国务院同意,面上的企业,调整工资标准人 均每月5元可从1986年1月1日起列入成本,其中,1985年提取的奖励基金 人均低于150元的,国家给予一次性的补助,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85年提取的奖励基金人均低于150元的企业,其不足150元 的部分,1985年由国家适当补助,以帮助它们解决调整工资标准人均每月不超过 5元所需的资金。补助的时间从1985年7月1日开始,按半年计算,补助的最高 数额不超过人均30元。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奖金不足150元的企业, 其调整工资所需资金,国家不予补助。 二、国家对部分困难企业补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从1986年上缴的利润、 调节税、所得税或亏损补贴中退库拨补,其审批手续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隶属 关系,地方企业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办理退库;中央企业经当地 监交的财税部门初审,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财政部批准,通知监交的财税部门办理 退库。企业收到此项补助,作为一次性增加1986年职工奖励基金。在企业编成 1985年决算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再核实一下企业 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是否低于人均150元,以及补助的数额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并 按核实后的数字清算应补奖励基金数额,多退少补。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上述一次性补 助的,一经查出,应以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论处。 三、国家给困难企业补助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 四、企业应由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开支,凡挤占成本、列支营业外、减税免税的, 应一律纠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五、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 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实行各种部门财务包干、企业 上交利润包干的企业,均不实行本通知规定的补助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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