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6]37号
颁布时间:1986-05-10
1986年5月10日 国办发[1986]37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铁道部、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办公室《关于基建工程兵、 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转发给 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 1983年、1984年基建工程兵和铁道兵集体转业时的工资待遇,国务院、 中央军委国发[1983]6、9、168号文件规定,他们集体转业后的工资,仍 按在军队时的职务加级别工资标准计发,其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的部分,予以保留, 并随着本人工资级别晋升逐步冲销。同时,少发了转业生活补助费。据了解, 1985年以来,由于工资改革进展较快,按照规定,这些人员的保留工资大部分将 被冲销,已发的保留工资补偿不了少发的转业生活补助费。所以在这次工资改革中, 这些集体转业人员反映强烈,认为工资待遇上没有得到优惠,要求不冲销保留工资, 或补发转业生活补助费。 我们研究认为,上述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拟采取取消保留工资、补发转业生活补 助费的办法。即原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分配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的人员,其中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一律从1986年1月1日起取消 其保留工资(包括经过工资改革后未冲销完的部分);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 伍的,其保留工资仍按国发[1979]18号文件有关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办 理,即本人按照1980年3月31日以前军队干部实行的级别工资标准领取的级别 工资,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作为保留工资,随本人工资的增加逐步冲 销。 对上述这批集体转业人员,均按当时军队干部转业的规定,补发生活补助费,但 集体转业时连、排职干部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应予扣除。集体转业人员由于补发转业 生活补助费而取消的保留工资;其所在单位要如数从工资基金中核减。 两兵种集体转业的人员共51万人,涉及此问题的转业干部和志愿兵×万×千× 百多人,平均每人补发生活补助费×百××元,共需×千×百××万元,由财政部拨 专款给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办公室,铁道部工程指挥部负责补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4)
上一篇:
劳动人事部 中央统战部关于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中原起义军官保留工资问题的答复
下一篇: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总政治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