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劳办薪字[1991]9号
颁布时间:1991-08-12
1991年8月12日 劳办薪字[1991]9号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 (劳人薪局 [1985]第12号)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 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错判服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 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 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 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 所得工资水平一致。补发工资时,应扣除本人服刑期间已发的生活费等费用。 (4)
上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揭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下一篇:
劳动部工资司《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