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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
劳人薪局[1985]第12号
颁布时间:1985-09-13
1985年9月13日 劳人薪局[1985]第12号 9月2日来文收悉。关于1976年10月以来,国家职工被判刑后又改判的, 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职工被错判犯罪。经司法部门复查,纯属错案,宣告无罪释放者,应恢 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应予补发。 二、国家职工因触犯刑律判刑,经司法部门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 处分。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 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以恢复原工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应 降低工资。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均不补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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