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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人发[1999]46号
颁布时间:1999-05-12
1999年5月12日 人发[19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教委(教育厅),语委(语言文字工 作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为进 一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的指示精神,提高公务员 的普通话水平,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 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公务员带头推广普通话的宣传 力度,要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对推广普通话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调动公务员学习、 推广、使用普通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务员普通话的培训,同时,要正确处理好 工作与培训的关系。通过培训,原则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达到 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不作达标的硬性 要求,但鼓励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三、对方言地区或使用方言以及普通话不熟练的公务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情 况下,实施针对性培训,要结合公务员的业务实际,制定普通话培训的长期规划、达 到的标准以及测试的办法。对普通话培训,可以先试点,然后再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四、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按分级分类的原则组织实施。人事部负责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本辖区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协助配合。 五、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应在普通话培训、测试方面给予支持协助。 六、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要把推广普通话作为一项 经常性工作来抓,作为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内容列入工作日程。要从各地、各部门实际 出发,激励公务员积极参加普通话培训,发挥公务员推广普通话的表率作用。 七、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普通话。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将普通 话作为考核公务员能力水平的内容之一。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 一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 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 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二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 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 在1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 多(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fu—hu、z—zh—j、送气不送气、i—u不分, 保留浊塞音、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 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三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 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汇、语法有失误。测试者失分率在30%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较多,方言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 词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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