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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8]3号
颁布时间:1988-02-26
1988年2月26日 劳人薪[1988]3号 近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 制工人是否发给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问题,根据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颁 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 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资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 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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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局外航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外事固定补贴和提成补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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