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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铁路施工企业施工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薪字[1990]20号颁布时间:1990-04-17

     1990年4月17日 劳薪字[1990]20号 铁道部: 你部《关于请调整铁路施工企业施工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函》(铁人劳函 [1989]4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铁路施工企业营业铁路工程施工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日(工作日,下同) 0.75元调整为1.7元;新建铁路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日 1.05元调整为2.3元。所需资金,在国家批准你部的所属铁路施工企业百元产 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解决,不得由此调整今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 干系数和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调整后的津贴标准,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请你们根据本函精神,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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