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部对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全国商业特级劳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
劳薪字[1991]27号
颁布时间:1991-03-05
1991年3月5日 劳薪字[1991]27号 国务院办公厅: 最近,我们收到商业部和中国财贸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的《关于商业企业全国 商业特级劳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1991]商社联字 第1号)。据了解,在此之前,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等单位也 已同人事部联合发文,对这些行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奖励升级。 全国性劳动模范是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奖励升级的。如果各行业劳模的部分奖励标 准都自行提高到全国劳模的水平,加之可能造成的重复奖励,不利于工资工作的整顿。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用升级的办法进行奖励不利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企业内部 分配自主权的落实。奖励办法也需改革整顿。我们建议,今后备行业对劳动模范(先 进工作者)的奖励不宜再延用升级的办法,可改为发一次性奖金的办法进行奖励。目 前,我们正在抓紧调查研究工资、奖金方面治理整顿的有关问题和办法,以解决政出 多门问题,待形成具体意见后再报国务院。 (4)
上一篇:
劳动部《关于调查企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发放规定情况的通知》
下一篇: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海上地质勘探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