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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全国商业特级劳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

劳薪字[1991]27号颁布时间:1991-03-05

     1991年3月5日 劳薪字[1991]27号 国务院办公厅: 最近,我们收到商业部和中国财贸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的《关于商业企业全国 商业特级劳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1991]商社联字 第1号)。据了解,在此之前,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等单位也 已同人事部联合发文,对这些行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奖励升级。 全国性劳动模范是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奖励升级的。如果各行业劳模的部分奖励标 准都自行提高到全国劳模的水平,加之可能造成的重复奖励,不利于工资工作的整顿。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用升级的办法进行奖励不利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企业内部 分配自主权的落实。奖励办法也需改革整顿。我们建议,今后备行业对劳动模范(先 进工作者)的奖励不宜再延用升级的办法,可改为发一次性奖金的办法进行奖励。目 前,我们正在抓紧调查研究工资、奖金方面治理整顿的有关问题和办法,以解决政出 多门问题,待形成具体意见后再报国务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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