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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系统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薪字[1992]49号
颁布时间:1992-12-08
1992年12月8日 劳薪字[1992]49号 邮电部: 为了贯彻《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劳薪字[1992] 33号),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企业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适 当调整邮电部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原则上按照国家原来批准的艰苦岗位范围执行。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 少数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部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23.1万人,按人均日提高1.0元计算, 每月核增增资指标为589.1万元。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部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可自批准年份起,分两年核入挂钩 工资总额基数。 四、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量,由你部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 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 准,也可以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整 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调整后的艰苦岗位津贴,可以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工资 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部可结合邮电系统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艰苦岗位范围的界定和艰苦岗位津贴 标准等级划分工作,同时制定相应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及分等级 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请及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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