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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对民航总局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3]386号
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3]38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和建立安全检查及飞机监护保健津贴的函》(民航总局函 [1993]887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 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建立中 国民用航空局所属企业安全检查及飞机监护人员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你局批准的执行范围执行。执行中还需列入享受 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少数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 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局所属企业安全检查、飞机监护及其他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7388人,按人 均日津贴标准0.9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16.955万元。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局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可自批准年份起,当年核入挂 钩工资总额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局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 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 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 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新建立的安全检查、飞机监护及其他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 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建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津贴制度而忽视此项工 作。 你局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有 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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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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