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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 建设银行关于建立电力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
劳部发[1993]433号
颁布时间:1993-12-24
1993年12月24日 劳部发[1993]433号 电力部: 你部《关于建立电力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意见的函》(电办[1993]207 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 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建立电力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 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应严格按照岗位劳动测评结果执行。执行中还需列入享 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艰苦岗位,应及时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调 整。 二、增资指标: 你部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为41.55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1.0元 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1059.525万元。其中: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28.1577万元,东北电力集团公司133.8827万元,华东电力集团公 司122.5505万元,华中电力集团公司142.1192万元,西北电力集团 公司98.787万元,部直属省电局(公司)176.0852万元;施工企业 10.1154万人,增资指标257.9427万元。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部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工 资总额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部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 把建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建立艰苦岗 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 可以把建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 安排。 五、新建立的电力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也可根据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建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 作。 你部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行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 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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