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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人薪发[1994]47号
颁布时间:1994-11-02
1994年11月2日 人薪发[19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 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38号)规定,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其 中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鉴于财政部门 农业税收工作人员与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相同,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 人员可以比照地方税务部门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 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津贴标准、发放办法、经费来源、实行日期等均比照 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尽快发布施行,并报人 事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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