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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408号
颁布时间:1996-12-13
1996年12月13日 劳部发[1996]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 海市社会保险局,广东省社会保障管理局,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做好当前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 稳定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今年10月专门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 996]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 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决困难企业离退休 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 本生活。 二、对于已经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障 机构要保证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减发。 对于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在缓缴期内(一般为3个月),社会保障 机构应继续按时足额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超过缓缴期仍无力缴纳养老 保险费用的企业,经过严格审核,可批准延续缓缴期。延续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是 否继续延续由各地区、各部门依据基金负担能力确定。在批准的延续缓缴期内,社会 保险机构应保证按月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支付 给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标准。对超过批准的延续缓缴期、长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 业,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向当地政府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帮助,并 建议由地方财政部门予以必要补贴。 三、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监督企业保证离退休 人员养老金或基本生活费的支付。企业支付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当地劳动部门工 商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帮助。必要时,所需费用经审批可从帮架资 金中列支一部分。 四、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在深化养老保险制度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工作中,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强化基金收缴力度, 增强基金的承受能力。同时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实行由银行或社会 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 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对困难企业离 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 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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