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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人薪[1988]2号
颁布时间:1988-01-12
1988年1月12日 劳人薪[1988]2号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1987年10月起可以将中小学和幼儿园 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均提高10%,也 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 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 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 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 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 的人员,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单位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 并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四、首次受聘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补发工资分两段计算,1987年9月 30日以前的补发额按提高前的工资标准计算,1987年10月1日以后的补 发额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计算。 五、企业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同类学校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企业自 主决定。 六、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或补贴标准是否提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并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在地方的单位举 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等, 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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