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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5号
颁布时间:2004-09-03
2004年9月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 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日本、韩国对进口鳗鱼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我国向日本、韩国出口活鳗养殖场进行了清理和重新登 记注册,将重新注册过的125家出口活鳗注册养殖场名单向韩国和日本作了通报(详 细名单请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网址www.aqsiq.gov.cn)。现就向日本、韩国 出口活鳗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所有向日本、韩国出口的活鳗鱼必须来自上述经检验 检疫机构注册的养殖场,企业办理报检和检验检疫机构出证必须使用新的注册号,以 便货物在日本和韩国通关。 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鳗鱼养殖过程 中的防疫、饲养等环节的监管,保证出口鳗鱼的卫生、安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严 禁从非注册活鳗养殖场组织货源以注册场名义出口,一经发现,将取消违规养殖场注 册资格及其经营企业出口活鳗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日本、韩国对进口鳗鱼的要求,加强相关查验 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日常疫情和药物残留监测及隔离期间的检测结果符合进口国家 的动物健康和卫生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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