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技术监督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3号
颁布时间:2004-12-14
2004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 告2004年第193号 为规范中泰水果贸易,确保质量安全,2004年10月29日,中国国家质检 总局与泰国农业与合作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 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水果输泰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要求,自 2005年4月29日起,中国输往泰国的苹果、梨、柑橘、葡萄和枣等水果(以下 简称水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水果必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 二、水果不得携带泰方关注的限定性有害生物、枝、叶和土壤。 三、柑橘如果来自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蜜柑大实蝇(Bactrocera tsuneonis)或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的发生地区,须经过有效的除害处 理。 四、水果包装应使用干净和未使用过的包装材料。水果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或泰文 标出果园、包装厂和出口商以及“输往泰王国”的信息。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每批水果按3%抽样比例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水果出 具植物检疫证书。 六、水果到达泰国入境口岸时,泰国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证书、标识、货物等进行 查验,对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水果将采取除害处理、退货、转口、销毁等措施。 有关详细要求请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公告。 (3)
上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号
下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5年第4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