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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3号颁布时间:2004-12-14

     2004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 告2004年第193号   为规范中泰水果贸易,确保质量安全,2004年10月29日,中国国家质检 总局与泰国农业与合作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 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水果输泰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要求,自 2005年4月29日起,中国输往泰国的苹果、梨、柑橘、葡萄和枣等水果(以下 简称水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水果必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    二、水果不得携带泰方关注的限定性有害生物、枝、叶和土壤。    三、柑橘如果来自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蜜柑大实蝇(Bactrocera tsuneonis)或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的发生地区,须经过有效的除害处 理。   四、水果包装应使用干净和未使用过的包装材料。水果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或泰文 标出果园、包装厂和出口商以及“输往泰王国”的信息。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每批水果按3%抽样比例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水果出 具植物检疫证书。   六、水果到达泰国入境口岸时,泰国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证书、标识、货物等进行 查验,对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水果将采取除害处理、退货、转口、销毁等措施。   有关详细要求请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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