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技术监督法规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3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38号
颁布时间:2004-09-27
2004年9月2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38号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主管 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缺陷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 现指定人民日报经济部、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新闻、中央电视台、中国 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中国汽 车召回网站(http://www.qiche365.org.cn)为汽车召回信息发布指定媒体。 同时,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汽车召回网站 (http://www.qiche365.org.cn)负责承担日常信息收集任务,接收来自车主的投诉 信息和各有关方面的质量问题信息、技术信息等,并负责日常管理信息的发布。 特此公告。 (3)
上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41号
下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