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技术监督法规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0号
颁布时间:2004-06-29
2004年6月2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0号 根据《韩国进口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卫生要求》,并经韩国国立兽医科学院考核, 广西灵长类实验动物研究中心等6家养殖企业及其出口检疫设施(名单详见国家质检总 局网站:www.aqsiq.gov.cn)自即日起允许向韩国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向韩国 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出口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养殖场及其出口检疫设施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注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向韩国推荐,经韩国考核合格后,才能向韩国出口。 二、出口养殖场及其检疫设施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之下,动物具有 独立的标识。 三、出口动物养殖场在动物出口前2年内,通过临床、血清学、病原学检查没有发 现麻疹Measles、甲肝Hepatitis A、乙肝Hepatitis B 、猴痘Monkey Pox 、结核病 Tuberculosis(人型和牛型)等动物疫病。 四、养殖场发生埃博拉、马尔堡病,或者发生乙肝和结核病确诊或者疑似病例, 应当暂停向韩国出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韩国提供相关信息。 五、动物出口前,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出口检疫设施中隔离检疫30 天以上。在隔离检疫期间,进行结核、沙门氏菌、志贺杆菌、耶尔森菌、体内外寄生 虫、乙肝等疫病的检查,检验结果为阴性。 六、动物出口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临床健康,并在出口前5天进行体内外 寄生虫驱虫处理。 七、运输动物应当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 的推荐要求,使用新的包装箱,所有容器、运输工具、储存地、飞行器在使用前应当 使用国家批准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动物运输途中不与其他非人灵长类动物及其产 品接触。 八、出口动物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和国家 濒危物种管理部门按照国际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 九、动物抵达韩国后,韩国兽医行政部门对进口动物实施隔离检疫,对发现不符 合卫生要求的动物可能将被退回或者销毁。 其他要求按照《韩国进口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卫生要求》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3)
上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9号
下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7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