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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号
颁布时间:2004-05-18
2004年5月1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号 2004年4月30日,中澳双方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龙眼荔枝果实 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程序规范》,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澳方同意按照上述植物检疫 要求进口中国的龙眼、荔枝。主要要求如下: 一、出口龙眼、荔枝产自中国,不得携带土壤、叶片、枝条、杂草种子及其他植 物残体,不得带有澳方关注的23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带枝龙眼的枝条不得超过10 至15厘米,直径不得超过3至4毫米。 二、出口果园、加工厂须在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采取严 格的病虫害控制措施。 三、出口龙眼、荔枝须在出口前或运输过程中,采取针对实蝇等有害生物的冷处 理或蒸热处理,冷处理指标为1℃或以下处理15天、1.39℃或以下处理18天 ,蒸热处理指标47℃或以上处理15分钟、46℃或以上处理20分钟(上述温度 均指果心温度)。 四、出口龙眼、荔枝包装箱需标出果园、包装厂注册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货物来 源。包装与储运过程应符合有关检疫卫生要求。 五、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龙眼、荔枝实施严格的出境前检验检疫, 并对检疫合格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六、龙眼、荔枝抵达澳大利亚后,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入境检疫,对不 符合要求的货物采取退货、转口、销毁、除害处理等措施。 七、其他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龙眼荔枝果实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程序规 范》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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