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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号
颁布时间:2003-12-15
2003年12月1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号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环境卫生、人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向中国 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采取临时注册管理措施。 现将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 自2004年7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得 进入中国境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报检出证,入境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二、供货企业申请临时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二)有固定的办公或加工场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三)熟悉、掌握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具备相应 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或取得相应的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资格证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六)近三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三、供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临时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 (二)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环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认证资格证书。 (四)基本供货来源和环保质量控制措施的说明。 (五)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 (六)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申请临时注册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英对照文本。 四、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经审查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 应当在5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请。审查不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后3个月内,组织评审人员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现场考核细则》 进行考核;依据审查情况不需现场考核的,组织评审人员对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组向 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六、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临时注册并颁发临时注册证书,授 予临时注册编号;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七、临时注册证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 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八、已获临时注册证书的供货企业,凭临时注册证书申请装运前检验。入境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批准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报检申请予以受理,经国 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不得实施装运前检验。对未经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报检 申请不予受理。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时,发现安全、卫生、 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将检验不合格情况及供货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九、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进口废物原料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 格,依法应当退货处理的,供货企业应当配合我国有关部门办理退运手续。 十、申请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应当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现场考核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 十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废物原料供货企业的临时注册管理参照本 公告执行。 附件:1.《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书》(略) 2.《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证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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