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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部署省级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质检锅函[2003]70号颁布时间:2003-10-30

     2003年10月30日 质检锅函[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 50号)的部署,为确保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工 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审查    经征求各地意见,总局对报考资格条件作了适当调整。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公务员(含纳 入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工作1年 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非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理工 科中专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以上条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报考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对于暂时未达到报考条件或培训时间的人员,在条件满足后再申请考核。 各省务必于11月8日前将审查合格人员的申请表、学历证明复印件和报考人员情况 汇总表报至我局。我局将在中国特种设备信息网(www.cnisn.com.cn)上公布通过资 格审查,允许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    二、考核安排    2003年11月18日,举行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统一考试,考前我局将 派监考人员送交试卷,上午为闭卷考试,下午为开卷考试。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局负责组织统一出题和试卷评定,并函请各省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参加联考的监考和 阅卷工作。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相应考点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并负责 承担送卷和监考人员的交通、食宿费(不允许发放其它任何费用)。考点和考场设置 原则与要求:    1.对于不足50名参考人员的地区,将不再单独设置考场,可联系就近的省, 安排考核。    2.各地可视参考的人数确定考场, 考场座位之间的距离(前后左右)应大于 0.8米,室内应保持良好的光线/照明及通风状况。原则上每50人配备2名监考 人员(单个考场不少于2人)。    三、其它事项    各省应在考前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报考人员培训。    根据总局信息化建设和办理证件的需要,各省负责确保报考人员于考试前在中国 特种设备信息网(www.cnisn.com.cn)上进行个人信息填报,报考人员考核合格后, 我局将对网上信息和上报书面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安全监察员证件。请 各地按上述要求组织并做好安全监察员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有疑问,可直接与我 局综合处联系(联系电话:010-82262243;联系人:郝刚)。  附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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