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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普通脱脂纱布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联函[2003]319号
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国质检监联函[2003]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七部委(局)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 查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3]3号)的精神,切实做好防治“非典”产 品的监管和联合执法等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定,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脱脂纱布口罩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质 量监督和执法打假。要利用各种形式尽快组织本地区生产防治“非典”产品的企业认 真学习、准确掌握标准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厂检验,杜绝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对在监督抽查和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严重产品的生产 企业以及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 造或冒用质量标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厉惩处。 二、医用防护口罩是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产品,主要由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除普通脱脂纱布口罩外,医用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 应严格执行国食药监办[2003]2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和国食药监械[2003]33号《关于贯彻〈医 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贯彻执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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