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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3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巴西暴发黄热病,巴西卫生部共报告了24例 黄热病病例,其中5例死亡。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巴西人员的健康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巴西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 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 时候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巴西的人员,如有发烧、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 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采取隔离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或回国后,出现上 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三、来自巴西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并在入境时出示灭 蚊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时要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四、准备前往巴西的旅行者,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了解黄热病的有关疫情信息, 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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