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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34号颁布时间:2002-12-13

     2002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公告第234号   2002年11月,比利时小型企业贸易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在 烈日省Province of liege)Bu llingen区的野猪中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 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 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比利时 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或野猪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 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比 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 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走私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 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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