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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第23号
公告第23号
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去年以来,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连续多次从来自美国、日本货物的木质包装中 截获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棗棗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s xylophilMs(Steiner&BMhrer Nickle]。为防止松材线虫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人 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及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紧急检疫措施: 一、美国、日本输华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如果使用,须在 出口前进行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者其他经中方 认可的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并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 了上述处理。对于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 具“使用非针叶树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二、美国、日本输华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 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 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美国的印章或签发的 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三、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由进口商对 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拆除并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作除害处理,处理费用 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四、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离开美国、日本的输华货物实施本紧急检疫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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