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2号
颁布时间:1994-06-09
1994年6月9日 国税发[199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 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 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 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 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 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