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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27号
颁布时间:1996-12-23
1996年12月23日 国税函[1996]7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 [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 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 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 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 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 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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