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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7]119号
颁布时间:2007-12-03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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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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