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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7]1301号
颁布时间:2007-10-15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从第3季度开始,保险公司将执行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及其实务指南的有关规定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为确保新的季报编报规则顺利实施,提高偿付能力报告的信息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
(一)对目前尚无法按季度评估公司内含价值的寿险公司,在季报中可暂不披露内含价值指标。
(二)在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分支机构的批筹和开业情况”中所指“分支机构”,是指一级和二级分支机构。
(三)在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下的“担保事项”是指本季度内担保金额居前五位的担保事项,包括已履行的担保合同和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
二、关于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格式
根据《季度报告》编报规则及其实务指南,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格式要求》,并以虚拟公司和数字为例,设计了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模板,再保险公司参照产险公司季度报告模版。上述文件可从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财务监管栏目下载。
三、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反映。
联系人:郭菁、王证
电话:(010)66286182、6628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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