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规
>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32号
颁布时间:2007-07-10
各保监局,各中资产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完善交强险有关制度,卫生部日前下发了《
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
》(卫医发[2007]175号),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诊疗行为进行了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制订,将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理赔工作提供准确合理的参考依据,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运行轨道,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通、医疗和理赔纠纷,提高保险和医疗服务水平。现转发给你们,请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理赔过程中参照执行。
上一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
下一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