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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保监发[2004]77号
颁布时间:2004-06-25
2004年6月25日 保监发[2004]7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金运用调控和管理,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 债匹配状况,有效分散风险,现就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 企业债券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银行次级债券应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次级债券(以 下简称“次级债券”),并纳入金融债券管理。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券的余额按成本 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 比例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3%,投资一期次级债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期次级债券发行量的20%。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次级债券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 司投资境内次级债券按本通知执行。 二、保险公司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累计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 的比例由1%调整为2%,其他仍按《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 的通知》(保监发[2004]23号)的规定执行。 三、保险公司对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 额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比例由2%调整为3%,其他仍按《保险公司投资企 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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