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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
保监发[2004]33号
颁布时间:2004-04-19
2004年4月19日 保监发[2004]33号 为了切实保护人身保险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 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对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寿险公司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推进 条款通俗化工作,使人身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 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产品。 二、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从方便消费者理解的角度出发,合理安 排人身保险条款顺序、设计版面、格式及字体,并通过增加目录、索引、提示等,方 便消费者阅读。 三、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尽量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对于条款中 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 四、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可以按照不同产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可读性 测试。寿险公司在做可读性测试时,应在该产品的目标销售地区选择该产品潜在的目 标客户群进行测试。进行测试时,选择的被测试人群应为非保险专业人士,选择的具 体被测试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确定的测试样本人数应足以得出可靠的测试结果。 五、寿险公司在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将人身保险条款作为产品培训的主要 教材,并要求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出示相关产品条款,供目标客户阅读。 六、寿险公司在客户回访过程中,应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条款,了解消 费者是否准确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 七、寿险公司应建立条款自查制度,从各种渠道搜集整理已销售产品在条款方面 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条款通俗化工作。 八、为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各寿险公司可以成立条款通俗化专项工作 组。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以及产品开发、核保核赔、客户服 务、销售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应成为该工作组的主要成员。条款通俗化专项工作组应讨 论确定本公司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稳步推进条款通俗化 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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