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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6号
颁布时间:2004-01-15
2004年1月15日 保监发[2004]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办: 为深化车险费率改革,增强车险费率调节的灵敏度,完善车险监管体制,提高车 险条款费率审批效率,促进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切实 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现就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制定、调整或修改车险费率时应充分利用风险调节因子对不同类 型车辆保费的调节作用,对风险程度较高的车辆可以通过调整费率等手段促进投保车 辆注重安全驾驶。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某类车辆保险 业务。 二、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报批调整车险费率申请时,必须经其总公司书 面同意。各保监办应在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车险费率的同时,将批复情况及时 报告保监会。 三、各保监办要按规定审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车险费率。其中,上调 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30%,下浮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 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20%。各保监办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其他监管职责仍按保监 发[2002]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保监办应严格按照保监发[2002]87号、保监发[2002]95 号及保监发[2002]137号等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批的 车险费率进行认真审核。 五、各保监办在审批调整车险费率时,一是应注重保险分公司报送的费率调整原 则、数据收集方法、精算模型以及调整费率精算公式是否科学、合理;二是要对调整 的费率水平与原费率和市场平均费率水平进行对比测算。原则上新进入市场公司,因 经验数据较少,调整后的车险费率水平不应低于当地市场平均费率水平。 六、各保监办要密切关注所辖地区车险市场费率变化趋势,在规定的车险费率审 批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保险公司车险费率调整的审批工作,及时将车险费率审批调 整情况和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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