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规
>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3]64号
颁布时间:2003-05-10
2003年5月10日 保监发[2003]64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保 单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行为。不法分子主要采取制作、出售、质押假投资型报单的方 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单位资金。这种利用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进行金融诈骗 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和扰乱了保险市场、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公司和保险消 费者利益。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维护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加强投资型财产 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单证、印章等 业务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单证管理。各公司印制投资型保险产品保单应采取必要的防 伪措施。发现伪造单证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二是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 各公司要制定销售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对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 的代理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加强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出单。 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本公司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管理情 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于7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三、各保监办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 监管,密切关注保险公司对该类产品的管理情况,提示各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发 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当地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
上一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