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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证监办发[2007]27号
颁布时间:2007-03-20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机构监管费按年缴纳。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须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以上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将本年应缴机构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2006年机构监管费,请各缴费单位于2007年4月20日前补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期货市场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期货市场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缴纳方式及账户:
(一)以电汇、信汇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二)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请上述缴费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并在缴费后将通讯地址传真至我会会计部,以便我会及时邮寄财政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对经催缴仍不及时缴纳的公司,我会将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联系单位: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联 系 人:陈剑斌 张梅
电 话:(010)88061126 88060203
传 真:(010)8806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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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致电:
010-8368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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