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规
>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10-24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通过本所发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修改为“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我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上述修改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上一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加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下一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