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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限制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的决定
证监机构字[2006]203号
颁布时间:2006-08-2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我会规定,在我会责令整改限期内未予改正,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我会决定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止,对你公司采取以下限制业务措施:
一、暂停你公司的承销业务;
二、暂停你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
三、暂停你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四、暂停受理、批准你公司新业务,暂停批准你公司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暂停批准你公司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转让。
你公司应加快破产重整工作,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重整,并使公司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我会规定。我会将视你公司重整进展情况,解除以上限制措施或在限制期满后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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