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民银行法规
>
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行发[2005]117号
颁布时间:2005-04-13
2005年4月13日 开行发[2005]117号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各省市科技厅、委、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委会: 为指导地方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共同建设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科技型中 小企业投融资机制,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指导思想 (一)、充分发挥科技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优 势,整合各自资源,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 (二)、通过信用建设、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设和现金流建设,建立“借、用、 还”一体的有效机制,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三)、融资支持对象必须是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通过融资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支持特色产业的发展。 (四)、通过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和成 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坚持既要加大支持力度,又要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分阶段共同 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合作委员会负责总协调,制订进一步推 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和推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与国 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并通过政策配套、科技信用建设、监 督考核、统计评价、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对贷款平台依托单位的管理 和指导。具体日常工作由条件财务司、火炬中心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负责。 (三)、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工作,推动各分行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国 家高新区的合作,并通过制定政策,加强计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等措施对分 行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四)、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直接对口 合作,负责本地区贷款平台建设、人员及机构的调配与管理、相关政策措施配套,具 体指导和实施业务,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 设和现金流建设。 (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在贷款平台的配合下,具体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开发、评审、贷款管理及本息回收,贷款平台应按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的要求积极开展 有关工作。 三、融资方式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把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建设贷款平台作 为重要任务,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根据贷款平台自身承贷能力、管理能力、政策配套 程度等实际情况与平台单位合作,合作方式可以是采取统贷方式或直贷方式。 贷款平台指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与地方政府、中小商业银行(含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联社、担保公司等签订的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的约定,在国家开发银行 培育和指导下,按要求承担或协助承担客户开发、评审和贷后管理职能的机构。科技 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可以依托当地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 中心、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 建立。 统贷方式指国家开发银行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企事业法人(统借统还借款 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指定借款人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 款资金,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资产运作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贷款方 式。采取统贷方式的,贷款平台的职能由指定借款人承担。 直贷方式指国家开发银行直接与中小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中小企业直接对国家开 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贷款平台只负责客户开发、项目受理、初评等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额度、期限、评审及贷后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 贷款评审、信用评审和信贷管理等指导意见执行。 (二)高科技创业贷款 高科技创业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国内优秀创业投资公司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提 供贷款支持,创业投资公司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高科技创业贷款的贷款平台。该平 台负责选择项目,主要以股权投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根据需要 以债权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投资公司这一平台分散投资,分担风险。 高科技创业贷款的额度、期限、评审及贷后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高科技创业贷 款项目评审指导意见执行。 四、配套政策 (一)、科学技术部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为 导向,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资助和引导地方建立贷款平台和 建立平台风险补偿机制。 (二)、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科学技术部、国家开发银行 建立的贷款平台试点所给予贷款的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地方科技主管部 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给予配套贴息。 (三)、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平台建设和运行进行指导、培训和工作委托,支持 平台建设和发展。 (四)、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平台及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金融服 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的融资提供指导和帮助,引导商业银行、产业基金和其 他社会资金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科学技术部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开发银行及 各分行要有专人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共同 举办相关培训、考察,加强科技服务和金融服务。 (三)、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根据本 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科学技术部和国 家开发银行备案。 (四)、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吸引包括地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在内的 中介机构参与相关工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五)、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积极探 索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新举措,促进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有 机结合。 (3)
上一篇: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