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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226号
颁布时间:2003-11-13
2003年11月13日 银发[200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提高流通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宜流通人 民币挑剔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998年起实行的《损伤人民币挑剔标准》和2001年起实行的《“七成新” 纸币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 区内其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 毫米的。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 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 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 情形之一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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