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民银行法规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颁布时间:2003-12-10
2003年12月10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 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 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 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 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 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 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 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 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 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 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 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 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3)
上一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下一篇: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向社会征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