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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颁布时间:2003-12-22
2003年12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第19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 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 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 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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