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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1998年凭证式国债买卖计息办法
银传[1998]2号
颁布时间:1998-01-26
1998年1月26日 银传[1998]2号 一、1998年凭证式国债自1998年2月20日起发行,10月31日结束。 二、1998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7.11%;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 7.86%。 凡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银行均按对月对日计付利息;如: 1998年5月20日购买的三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分别到2001年和2003 年的5月20日才算期满;1998年10月31日购买的三年、五年期国债到 2001和2003年的10月31日才算期满。 三、面向社会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不能更名,不得抵押贷款,不能上市流通。投资 者如需用款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兑付,但不得部分提前兑付。对于投资者提前兑付 的这部分凭证式国债,其它投资者仍可以到指定网点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三年 期凭证式国债最后计息日为2001年10月31日;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最后计息日 2003年10月31日。过期未办理兑付的一律不再加计利息。兑付时按客户有效 持有时间(一年按360天,一个月按30天计算)及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四、提前和到期兑付三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的,按有效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 档次分档计付利息: 债券种类 不满一年 满一年 满二年 满三年 满四年 持满五年 不满二年 不满三年 不满四年 不满五年 三年期 1.71% 5.67% 6.12% 7.11% 凭证式 五年期 1.71% 5.67% 6.12% 7.20% 7.47% 7.86% 凭证式 五、凡提前办理兑付的,经办机构均按客户兑付的凭证式国债本金的2‰收取手 续费。对于再次卖出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兑付期内办理兑取时不收取手续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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