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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求对《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3号颁布时间:2003-03-31

     2003年3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3号   为进一步做好残损人民币兑换工作,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公众利益,中 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 币兑换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03年4月3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 或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人:罗玉莲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lyulian@pbc.gov.cn   传真:010-66012781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 兑换残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能辨别真假和面额的残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 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一)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剩余部分的图案、文字不得是拼 凑的。    (二)票面有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墨渍、变色、腐蚀等情形的。    (三)已流入市场的人民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蹭脏、折角、裁切偏斜、水印倒置、 漏印、重码等情形的。    (四)硬币出现穿孔、裂口、压薄等情形,且能识别图案、文字的。    第四条 残损人民币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不含四分 之三),剩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 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券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当在兑换人视线内, 将带有本行行名、行号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票面上。 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 残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可到中国人民银 行进行鉴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八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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