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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34号
颁布时间:1999-01-19
1999年1月19日 银发[1999]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种新设立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不断增加,由金融机构及其劳动服务部门 所办的公司和经济实体也明显增多。一些公司和经济实体为了在名称上表明自己与金 融机构有关,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常常使用“中银××公司”、“中银××信息 中心”或类似的企业名称,在社会上造成了公众的误解。 金融行业是一个物殊的行业,其市场准入和机构设立具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由 于“中银”(或“华银”、“人银”等)等字样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特别是一 些企业不按规定随意将上述字样和名称译成外文使用,很容易在对外交往中产生误解 与混淆。为维护中国人民银行的形象,保证依法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同时也使有关 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名称得到保护,特别是防止一些不法分子据此进行诈骗活动,现就 有关此类名称的注册和更名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在核准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时,对类似“中银”、 “华银”、“人银”等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名称字号要严格掌握。 二、各家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如已使用含有上述字样名称的, 要结合与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统一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上述字样。人民 银行各分支行要负责与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协调,对辖区内有关公司和经 济实体的名称进行一次清理,并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上述 规定。 三、对其他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上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确已引起公众误解,不适 宜继续使用的,登记主管机关应通过企业限期变更企业名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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