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民银行法规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
银发[1993]321号
颁布时间:1993-11-17
1993年11月17日 银发[1993]3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据调查,最近有些地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金融期货公司,有些非金 融期货公司开办了金融期货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为改变这 种状况,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严加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金融期货公司是以股票、债券、外汇、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为交易对象,以 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他 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设金融期货公司。 二、非金融期货公司(含商品期货公司)一律不得开办金融期货业务。 三、鉴于金融期货业务风险大、投机性强,目前只限于在国务院同意的上海、广 州、深圳三个城市试办金融期货公司。在未取得成功经验时,其他地方不得试办。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试办的金融期货公司,只能办理外汇期货业务,不 得办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金融期货业务;在开办外汇期货业务时,须按有关规定, 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五、各地人民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清理整顿工作。 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非法设立的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立即撤销;拒不撤 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其为非法金融机构,并没收非法所得。 凡非金融期货公司办理金融期货业务的,必须立即停止;拒不停办的,除没收其 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必要的制裁。 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上一篇: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