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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颁布时间:2000-04-05
2000年4月5日 银办发〔2000〕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最近,部分分行就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问题请示总行。经研究,现就商业 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 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 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 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商业银行 开办此项业务,必须制订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此项业务,需 持其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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