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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9〕192号
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银发〔1999〕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 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 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具 体水平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75个百分 点(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 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三)。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 四、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利率,二十天以内由现行的 3.6%下调为2.25%,三个月以内由现行的3.87%下调为2.52%, 六个月以内由现行的4.05%下调为2.7%,一年以内由现行的4.14% 下调为2.79%。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四)。优惠贷款利差补贴 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 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 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 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 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七、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相应下调,其中,五年期由 现行的5.58%下调到4.59%,八年期由现行的6.03%下调到5.04%。 八、规范零存整取业务。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零存整取存款业务。从利率调整日起,储户开立零存整取账户,存期内每月必须 以约定的固定金额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 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利率调整日以前办理的零存整取 账户,凡未约定固定金额的,从本次利率调整日后第一个月起,一律要约定固定 金额,并按月存入,利率仍按存单开户日利率执行到期。 九、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下调水平另行通知。 附表: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略) 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3.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4.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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